州纪委监委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编号84)整改情况公示

州纪委监委牵头承担的中央第一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编号84)已完成整改,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12月3日至12月9日,共7天。

一、反馈问题

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二、整改目标

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及时办理并实行动态痕迹化管理,跟踪督办,限时办结。推进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对在环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履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严肃追责问责。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中央、省、州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整改措施

配合省纪委监委和省、州环保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和《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进行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四、整改完成情况

1.配合省纪委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全省违规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问题开展调查,根据省纪委处理建议,报请州委同意后,对3名责任人(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1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书面检查。

2.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州委组织的对八县市生态环保问题整改现场问询及抽检工作,督促州直八个督导组认真履职,对督导组移送的8个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及时跟进监督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件办理。

3.加大生态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生态环保领域违纪违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2018年以来,共追责问责348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40人,诫勉63人。

特此公示。公示期7天,联系电话:0718-8417529。

恩施州纪委监委

2021年12月2日